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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过户没公证 赠房合同就是白纸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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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8月1日,王村玉将其位于沾化县城的一套楼房赠给次子王文光,并签订赠与合同,该合同未作公证,所赠楼房未办理过户手续。次日,王文光搬进楼房居住。去年5月,王村玉再婚,王文光对此表示不满,便经常找借口与其父发生争吵,两人关系不睦,王文光不再照料其父的晚年生活。不久,王村玉将所赠楼房以185000元的交易价出卖与李汉年,并到房管所办理了过户手续。2009年3月8日,李汉年要求王文光腾房,王文光以其父赠与在先且自己早已居住为由拒绝,二人发生纠纷。李汉年将王文光诉至法院。在审理中,法院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与王村玉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便追加他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5月14日,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当庭认定赠与物楼房的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出卖赠与物是对赠与的撤销,买卖楼房合法有效,依法支持买受人的诉讼请求,判令受赠人于15日内腾房。
  【焦点】
  争议楼房原告已赠给被告,再将引楼出卖,是否侵犯被告财产权益买卖行为是否有效。赠与是否可以依法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但具有救灾、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王文光虽占有其父王村玉赠与的楼房,但由于赠与时他们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此楼房产权并未发生转移,产权仍归其父所有。本案中,王村玉父子之间的赠与行为既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又未经过公正,故王村玉将该楼房过户出卖给李汉年的行为,事实上是行使了法律所赋予的赠与人的撤销权,撤销了对王文光的赠与行为。因此,李汉年作为该楼房的新产权人要求王文光腾房符合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王文光拒绝腾房显然系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