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庭历险记
一桩离婚案打了十年,竟然没离成,太让人不可人思议。当事人通过其姐夫找到我,告诉我其妻弟十年间竟然无法离婚。我听后怎么也不相信,堂堂共产党的天下,还有王法吗?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结婚自由。这世上哪有离不掉的婚呢?那不是侵犯人权吗?我决心试一试,看一看这个案子究竟有多复杂,不料竟卷入一场斗争之中,差点无法自保,江湖险恶啊!
原告与被告经姐夫介绍认识,很快就把女方带到了家里见父母,结果父母由于急着抱孙子,虽然对准媳妇不太满意,但也勉强答应了,随即就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双方即因家庭琐事而闹得不可开交,女方爱财如命,好吃懒做,而男方刚参加工作,根本不可能赚很多钱。实际上,八十年代时,大家的工资普遍都不高,女方就开始嫌弃男方无能没有本事,对于男人来说这是最伤自尊,最没有面子的事情了。万般无奈之下,正好公司要在东南亚成立新的项目,男方主动要求外派至东南亚参加公司新项目的筹建。去了之后,刚开始还有来往,后来便很少往来,男方从90年代时即开始提出离婚诉讼。第一次起诉后由于厂里的工会做工作而撤回起诉,2000年时男方第二次诉讼一审法院判离,但女方由于没有得到其预想的财产便不愿离婚,谎称双方还有感情并提起上诉,结果二审法院听信了一面之词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2007年时男方第三次起诉离婚,一审仍然判决离婚,而女方故技重演,拿财产说事,说男方遗弃孩子,不照顾家庭。并且趁领导换届的时机,大肆到妇联、工会、法院及纪委等处诉说所谓“冤情”,申请保护,把自己包装成窦娥或者秦香莲以博取别人的同情。闹得满城风雨、沸沸扬扬,并且扬言谁若判决离婚就到纪委检察院揭发谁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了有名的无理闹事者。经过这么一闹,法院领导为了息事宁人,为了保住乌纱,二审直接把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把这个烫手的山芋又踢给了一审法院,一审以原告未到庭直接按撤诉处理了。中间反复曲折,到2011年我接手此案时,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已经一堆了,因一个离婚案打 10多年的官司还没有离掉,真是叹为观止。接手案子之后才知道,女方果然不是善类,简直就是一个胡搅蛮缠的泼妇,为了达到分割财产的目的,女方以不离婚为筹码,说男方在国外有外遇、重婚,十多年间遗弃孩子,对孩子不管不顾,向男方索赔200多万元的损失,以为男方是富翁呢,并拿出来一些子虚乌有的所谓证据说事。而且在男方起诉之后女方又再次到法院“痛说革命家史”,呼天抢地大肆喊冤,就差没有拦领导的座驾了。可叹可悲啊,我国的大多数妇女在明知婚姻已名存实亡的情况下,仍然不甘心,认为自己吃了亏跟着男方受了罪,没有享到福,并且损失了青春。以此向男方索要巨额分手费(我在一篇文章中曾就此问题专门探讨过),若男方不答应女方的条件就坚决不离婚,耗到底。本人认为这是一种非常可笑、可悲、可怜的一种思维,是女人不自觉地把自己非要置于弱者地位的一种表现。男女结婚肯定你情我愿,绝无强迫一说,恋爱时风花雪月卿卿我我,双方都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人,恨不得马上拜天地入洞房。一旦交恶,则女方马上认为自己吃了亏,就不顾婚姻的缔结完全是两个人共同行为的结果,婚姻的破裂也不可能是一方所为。即使是一方有外遇,另一方也要想想为什么会有外遇,很多人归咎于男方品行不端,贪财好色,实则谬矣!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若男女双方琴瑟相和,哪有他人可乘之机?至于男人偶尔有些风月故事,也不过是浮云而已,不可长久,更不能信以为真,很多情况下甚至不过是男人逢场作戏,或者人类一时本性使然,绝不可以上纲上线,提升至讲婚姻政治的高度。其实,大多数的外遇是在双方的婚姻已经出现了红灯的情况下,第三者才趁虚而入的。外因是影响能内因是决定,婚姻红灯停,双方都有责任。既然双方都有责任,那就应该共同负责,女方从小姑娘变为黄脸婆,那男方呢?男方从阳光少年成了大腹便便的秃顶男,男方的青春时光难道能找回吗?男方青春时光难道就不值钱吗?男方是不是也可以向女方索要一些分手费呢?所以女方以不离婚为条件索要所谓的赔偿是一件很可笑的事。女方说自己若不嫁给你可以嫁更好的人,机会成本付出了,男方难道不是吗,男方若不娶你,他也可以娶更好的人,作乘龙快婿啊!
此案中,女方正是抓住男方急于离婚的心理,提出一些子虚乌有的证据索要赔偿,以为抓住了发大财的机会,不惜拼死一搏。当然了,女方每次离婚都向当地的妇联求助,而妇联的一些人为了找点事作,为了树立典型,为了搞出政绩,为了打发无聊的喝茶看报纸的时光,每次都大张旗鼓积极行动,以保护妇女权益的幌子大肆干预司法独立。在一次判决书都已经作出的情况下,妇联得知后立即要求不发判决,强硬要求法院改判不离婚。这又是典型的中国式独立司法,任何一个小的衙门都可以向法官施加压力,横加干涉,并且每个都师出有名。政府可以以顾大局为条件,党委可以以讲政治为借口,妇联可以以维权为理由,甚至爱国卫生委员会都可以以搞好卫生为幌子,洋洋大观,不一而足,所谓的司法独立又成了一句口号。记得我读研究生时,导师就讲过一个案例,说《行政诉讼法》刚开始实施时,有人把供电局给告了,法院审理之后,判决供电局败诉。接到判决后,供电局勃然大怒,说这还了得,一个小小区级法院竟然敢判我一个局级单位败诉,实在是不知天高地厚,让我颜面尽失,立即把法院家属大院的水电给停了。结果搞得我们可怜的法官们一判回到解放前,只好点着油灯吃晚饭了。此事一出在当地马上传为笑谈,当然我宁愿认为这只是个极端个案。
阅卷完毕,我深感此案确实复杂,前几任代理律师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结果不理想。一起离婚官司打了十年没有结束,双方都在进行马拉松比赛,谁坚持到最后,谁就是胜利者。其实双方都已经筋疲力竭,只是女方由于受到家庭的鼓动,认为自己被别人抛弃了,没有得到补偿,很没有面子,所以还在硬撑着不离婚,内心实际上已经不愿意再坚持下去了。因此,这个时候只要给一个合适的台阶让女方觉得自己十几年的付出和坚持有了一定的回报或者让自己的家人知道再坚持下去不但不能获得补偿,而且会有其他的损失,那么女方就会知难而退,就会放弃。弄清楚女方真正的意图之后,事情就好办得多了。打蛇打七寸,本案一定要抓住重点一击而破,既然女方以离婚作为换取补偿的筹码,那么若是法院审理的结果根本就不但得不到补偿,而且现有的财产也保不住,女方自己就会考虑是不是还要坚持把这场官司打下了去了。随即本案提出以下策略:以攻为守,不再低眉顺眼的请求女方同意离婚,而是不但婚一定要离,所有的财产我也要要,所有的债务女方也要承担。
首先,抚养孩子向姐姐借的钱全部由女方承担,共十多万,因十多年来儿子的教育抚养等费用全部是由姐姐和姐夫承担,每一笔费用都有汇款单等票据保留。
其次,两套房屋全部要求分割,男方至少要得到一套房产,女方以男方的房产证换取集资房的合同要求法院确认无效,使得女方的第二套房子也保不住。
再次,在法律上认真分析,让女方觉得女方的证据和要求是站不住脚的,女方要求几十万的赔偿是无论如何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官司打下去还不如协商解决得到的好处多,若协商解决的话男方还愿意支付女方一定的补偿。
女方收到诉状后,暴跳如雷,带领亲戚朋友多人气势汹汹地杀将过来。开庭那天,女方的大兵小将一班人马早早的来到了法庭。我们一进法庭便开始破口大骂,骂原告猪狗不如,十多年抛弃妻子,在外包养二奶,禽兽不如。看来是有备而来,有姐姐、朋友、情人等等总共有八九个个。而我方只有原告、原告姐姐、姐夫和我,可谓势单力薄,形势不妙。还没有开庭坐在下面旁听的人便先发制人发起攻击,有拿手机牌照的、有录音的、有起哄的、有走上来做打架状的,形势一触即发。被告的姐姐冲在第一线,站在原告席破口大骂,不断有危险动作出现,甚至要抓起凳子扔将过来,在被告姐姐的煽动下,其他人也蠢蠢欲动。见事不妙,我连忙申请不公开审理,书记员好不容易把人群赶到门外,并把门用力扛着。无奈对方人多,不停对着玻璃门冲击,如美式橄榄球比赛,外面的人歇斯底里不断用力猛推玻璃用脚使劲的踹,而书记员和法官则斜着肩膀在里面用身体死抗,作力挽狂澜状,双方势均力敌,不相上下,打的是难解难分,天昏地暗。很快薄薄的推拉门就撑不住了,外面的一伙人哗的冲了进来,这家伙哪里是打官司啊,简直是打群架来了!真好法官把双方代理人叫到楼上商量对策,刚坐下不久就有人冲上来喊到:“法官不好了,下面打起来了……”我们立即冲下去并报警。冲到法庭一看,已经是一片狼藉, 原告用力捂住头部,鲜红的血不断地往外冒,整个手臂和衣服都染红了。 被告则晕倒在地不能动弹被人正在抬出法庭准备急救,其他人则群情激愤,非要致原告于死地。我的手机早已粉身碎骨,成了凶器,好不容易才从地上把碎片捡回来从新拼起。当时把法官和书记员吓得脸色苍白,还是没有控制住局面,法警正好在集训,等到法警从训练场赶过来时,架已经打完了,只好打扫战场,收拾残局了。打官司没打成,竟变成了一场武斗,毛主席早都说过要文斗,不要武斗,这帮孩子就是不听话啊。这次的庭开不了了,只好各自休整,准备粮草恢复战斗力等待下一次的短兵相接,让暴风雨来的更猛烈些吧!
事情永远都是那么有戏剧性,法院再次下发了开庭通知,我已做了最坏的打算和最好的准备,让法院加强警力,并向当地派出所作了汇报请求多派便衣执勤。并和法庭说好让法警全副武装,随时应对突发事件,就差没有叫120待命了。开庭头天晚上正和当事人商量第二天的对策,结果传来喜讯,对方知道巨额补偿无望拿到,自动缴械投降了,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并已经办理离婚手续离婚证都拿到手了。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呢?
早听说律师是十大危险职业之一,经历过这一场战争,我有了真切的体验,律师往往处是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漩涡之中,处在风口浪尖之上。原被告为了利益早已赤膊上阵,律师当然不能幸免,即使不被伤害,溅一身的血也很正常。国内已经发生多起侵害律师身体权益的事件,不可不防啊,当事人吃了败诉官司之后,把一腔的怨气洒在对方律师,往往寻机报复。记得一次在秀英法院开庭,庭后对方当事人恶狠狠地对我说:“你哪个所的?叫什么名字?我一定会找你的!” 回忆起八十年代的律师,可以配备枪支,想想还是蛮有道理的,虽然与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身份相违背,但是律师只有有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谈得上维护别人的合法权益。
事后和承办法官交流,法官一直道歉说安全措施没有到位,导致发生这样的事件,实在不好意思,我则泰然。其实是不能怪法官的,即使防范措施做得再好,也不能做到万无一失,归根结底是我国的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不够,对法庭的权威不够尊重。这与我国执行的群众路线有密切联系,政府可以亲近群众,以示亲民。而法庭必须保持一定的威严和与群众的距离,因为你是来我这里解决纠纷的,而不是来吵架和打架的,法院的判决无论对错,都必须遵守,绝不容许扰乱法庭纪律,侮辱法庭尊严的事件出现。否则你就不要来法庭解决,每人发一个棒子,武力解决完事。所以很多国家都规定了藐视法庭罪,法官可以当庭裁定罪名成立,直接把你送到监狱里去。你越是亲民,民众越是把你不当回事,越是认为作了也就作了,你不能把我怎么样。这样就会肆无忌惮,有恃无恐,最后导致愈演愈烈而无法收拾,法院的权威也就荡然无存了。你做出的判决书也就成了一张废纸,可以扔掉撕掉烧掉。在封建社会,老百姓要到法院告状可以,先下跪,并且衙役站班,威风凛凛,甚至要先打杀威棒;告御状,也可以,先滚钉耙再说。估计那时法院的判决应该是很好执行的吧,应该不会发生所谓的执行难的问题吧!现在有些地方的法庭竟然开到了田间地头,开到了鱼排上,简直不可思议,法官就像农民一样和当事人促膝谈心,大被同眠,荒唐之极!这样作最终也把法官至于农民的地位,还有什么尊严呢,还有什么权威可言呢?群众路线是可以走的,比如在待人接物,发送材料等等的场合,可以尽量为当事人提供方便。但是涉及到法律尊严等场合一定要严肃起来,绝不含糊。国外的法院可以有很多的借鉴之处,法官很少直接和当事人接触,大部分情况下是法官助理进行案件的准备工作,开庭时法官出现,其他时候法官根本见不着人。这样也就避免了很多的外在的压力和干扰,我只管判案,不对任何所谓的大局啊,经济发展啊,民生啊等负责,那些问题是你们政府和政客的事,是议会的事,我法院能力有限,承担不了那么多的社会责任,也没有时间、精力和人员等去做那些事情。我只管依照法律公平判案,咱们各负其责、各人自扫门前雪就完了。在中国法院,这次可以打对方当事人,下次就敢打法官和书记员,还谈什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感而发,辞不达意,见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