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人社发[2010]186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185号)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情况、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就业状况,为解决因物价上涨等因素带来的突出民生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2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适用于琼海市、儋州市。
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9元,适用于文昌市、五指山市、万宁市、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