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5日,嘉善县某个体业主沈某经人介绍以109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嘉兴市某机电设备公司的一辆STN(98款)普通型桑塔纳轿车。并于当天办理了牌证手续,共花去牌证费17430.6元。不久,沈某发现轿车油漆有起泡现象及其它质量问题,遂与该机电设备公司交涉。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沈某向秀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退车还款,并由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诉讼中机电公司辩解告沈某购车后曾出过事故,影响了轿车质量。为此沈某举证证实该车仅于4月20日曾发生轻微擦损,经保险部门评估损失为442.75元。经原告沈某申请,法院委托浙江省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对该轿车质量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认定该车为事故修复车。沈某认为该机电设备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退回轿车,由公司返还购车款109000元及购车附加费17430.6元,按一赔一的原则赔偿经济损失109000元并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25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嘉兴市某机电设备公司以新车名义销售给原告沈某的轿车,经鉴定部门鉴定为事故修复车,且该公司就其销售的轿车质量问题举证不能,也不能提供其行为不属故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有效证据,故认定该公司应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原告关于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的赔偿请求,因该损失未超出商品价格的一倍,依法不予支持。
浙江省嘉兴市秀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公司除了退还原告沈某购车款109000元及办证费17000余元外,还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900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均由被告承担;沈某则将轿车退还给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