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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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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宽严并用,反对偏轻偏重——解读《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新华网北京2月10日电(记者赵超)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这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中促进社会和谐

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和化解矛盾,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这关系到法律实施带来的社会效果。

当前,我国刑事审判工作需要进一步提高层次,重点解决好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的问题,以切实保障案件质量,克服“宁重勿轻”、“或轻或重”“时轻时重”的意识,使刑事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地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最根本的目标是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望原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改变了片面追求惩罚而忽视宽容的政策导向,是更为科学、合理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刑事政策。

这次出台的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出台的一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和精神进行了系统整理,成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具体的刑事司法原则。“意见不是提供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重在解决政策导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

因此,这一意见的首要原则是在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中强调宽严并重、宽严并用,反对偏轻偏重。意见中对此也明确规定:“要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切实做到宽严并用。既要注意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影响,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避免受轻刑化思想影响,一味从宽。”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是与时俱进的。意见中指出,要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

在界定“宽”与“严”中体现法律权威

对何种犯罪要从“严”?对哪些犯罪要从“宽”?此次出台的意见给予了明确说明,对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职务犯罪、黑恶势力犯罪要从严;对未成年人犯罪要从宽,对老年人犯罪,要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从宽处罚。

有公众担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执行,会使同一类案件在不同地区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或失于宽,或失于严。对此,意见特别强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维护法律的统一和权威,确保良好的法律效果。同时,全国法院还将从各方面完善对刑事审判人员的监督机制,进一步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防止宽严失当、枉法裁判,以权谋私。

意见中规定,把被告人或其亲属赔偿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有公众质疑这样是否意味着可以花钱买命,赔钱减刑。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予以积极赔偿的,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而对那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主观恶性严重的犯罪,被告人即使进行了积极赔偿,也不予以从宽。”

“被告人如果拒不认罪、悔罪,即使作出赔偿同样不能从宽。”高贵君说,“那种认为只要被告人赔了钱就可以从宽的看法是片面的。”

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中维护司法公正

在全国法院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其目的是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指出:“意见特别强调处理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确保贯彻政策不违背法律,执行法律又能充分体现政策精神。”

在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中,意见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导向,一是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提出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如对老年人犯罪规定要从宽处罚;二是对法律虽有规定,但规定较为原则的情况进行明确,如对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的问题作出细化的规定;三是对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难点问题提出处理原则,如对从严与从宽情节并存于一案的处理作出规定;四是对一些原则性的刑事政策进行了具体阐释。

与此同时,意见还对过去一些在司法实践中“宽”“严”把握尺度不一的做法作出必要的矫正,比如对于职务犯罪,意见规定“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过去的审判实践中,对于职务犯罪,缓刑、减刑用得比较多,应该及时纠正。”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说。

正因如此,意见中还特别规定,“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

对于群众关心的死刑问题,意见也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说,“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并不会产生打击不力的问题,也不会影响社会稳定,死刑适用问题上也要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此次出台的意见中规定,“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