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在此,我们就常见的问题做简单而中肯的说明。
第一,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程序规定,尤其是有关时间的规定。
近年来,各地法院都在规范审判程序,如果当事人不按照有关程序办事,很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利后果。比如,通知在某一天早上九点开庭,原告10才到,到法院一看,法院已经以原告没有到庭为由宣布按撤诉处理。再比如,原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证据,在法庭上提交时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结果有关赔偿得不到法院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经济困难,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第二,注重证据说理,同时以情说事。
在审判过程中,必须牢牢地把握用证据说话的原则,但也不能死板教条,也不能过于激动或者过分夸大让大家感觉不真实,从而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情说理是必要的,博得法官的同情和认可,是使用证据之外的另一重要因素,但是一定要把握好分寸。
第三,尊重法官调解,适当作出让步。
是否进行调解,决定权完全在当事人手中。但是,作为法官,他审阅案件后,会有一个基本的判断。由法官主持调解,既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基本保证案件的公正。如果能够调解成功,对各方都有利,尤其是受害方在调解成功后一般能比较顺利、及时地获得经济赔偿。因此,在坚持自己基本利益的前提下,作一定的让步从而达到调解协议是值得的。
第四,判决后应当尽快决定是服判息诉还是上诉。
如果调解不成功,在判决后应当立即阅读判决书,对判决中不明白的地方向法官咨询。如果法官的回答有理有据,应当服判息诉,做好有关执行的事项。如果法官回答勉强或者不予回答,当事人对判决又不满意的,可以提起上诉。上诉是当事人可以单方面决定的,但上诉要获得改判,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有违背法律规定的地方。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是对法官自由裁量不服的,获得改判的几率很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