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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的赔偿,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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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残疾赔偿金已经由原来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转变成财产损害赔偿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根据这条规定,一般人都认为残疾赔偿金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性质。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将残疾赔偿金界定为了物质损害赔偿的性质,代替了原来的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因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如果在交通事故中致残,除了可以主张残疾赔偿金之外,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第二,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依据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这个标准,这两个等级都是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得知的,但如果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受害人就业收人的,可以适当提高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比如钢琴家手指伤残。但另一方面,即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致残,但是其单位照常给其发工资,那么也不能判定加害人给付受害人残疾赔偿金。

    第三,赔偿的标准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这些数据都会有相关部门进行统计。但有一点比较特殊的是,如果受害人可以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同被扶养人生活费一样,采取的也是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如果是在城镇生活多年的农村居民,且在城镇有收人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予以计算。

    第四,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根据受害人的年龄有不同的区别。受害人未满60周岁的,自定残日起按20年计算;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就从20年中减少一年;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其中比较特殊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受害人的存活超过确定的残疾赔偿金的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赔偿权利人确实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该费用510年。

第五,残疾赔偿金赔付的方式。在实践中,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赔偿,另一种是定期金赔偿。定期金赔偿就是判决确定每年赔偿的数额,受害人存活几年,就赔偿多少年,这种做法比较合理。但是定期金赔偿存在风险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赔偿义务人是否一直有能力给付。现实生活中常适用的是一次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