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海口法律服务网!

联系我们

    海口律师 李金良律师
    手机:13138975321
    Q  Q:79787956
    邮箱:haikoulawyer@hotmail.com
    地址:海南海口市龙昆北路十五号
          中航大厦十三楼
    律所: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
您现在的位置:海口律师网 > 立法动态 > 文章详情

刘白驹委员点评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海口律师 李金良 联系电话:13138975321

1 背 景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触目惊心。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力度,依法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最大限度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程序、实体以及政策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司法机关办理这类案件时,缺乏具体、详细的规范指引。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多次提交议案、提案,建议加强、完善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司法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应对。周强院长多次批示,要求人民法院深入调研,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家庭暴力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课题组,开展调研、论证和起草《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工作,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大力支持。

  课题组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起草了《意见》,并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全国妇联、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了《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内 容

  《意见》明确了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四项基本原则,即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原则,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则,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原则,以明确办案导向,指导规则准确适用。

  针对家庭暴力犯罪难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意见》要求,公、检、法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审查,依照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

  针对虐待罪、遗弃罪的定罪标准不够明确,易与相关罪名混淆的问题,《意见》提出对实践中较常出现的4种虐待情形和4种遗弃情形,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同时,对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进行了细致辨析,指导正确适用罪名。

  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意见》提出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被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同时宣告禁止令,对于施暴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意 义

  当前,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存在着犯罪事实难以发现、诉讼程序难以启动、定罪标准不够明确等问题,导致刑事司法难以有效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

  《意见》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的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对办理家庭

  暴力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受理程序、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具体措施,作出了具体的指引,建立起了四机关联合应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将起到积极作用。

  反家庭暴力法目前正在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它将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从整体上构建起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组织架构、预防机制和处置措施,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处于纲领性、基础性地位。《意见》与反家庭暴力法的宗旨、目的是一致的。《意见》的司法实践,可以为反家庭暴力法立法提供参考。

  4 案 例

  离异女子向和平独自抚养亲生女儿张琼丹(殁年9岁)。 因女儿不好好上学并多次离家出走,向和平为了教训女儿,让其好好读书,于2014年4月4日7时许,使用一根长约4米的尼龙绳及一根长约60厘米的棉绳将张琼丹捆绑在家中卧室的床脚处,并且不向张琼丹提供饮用水及食物。自2014年4月4日7时起至同年4月9日18时期间,向和平每天早晨外出上班,晚上返回家中吃饭、睡觉,均未对张琼丹解除捆绑、提供水及食物,终致张琼丹死亡。经鉴定,张琼丹系因生前长时间捆绑、饥饿、脱水及营养不良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向和平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向和平提出上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向和平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上诉人向和平及其辩护人所提“没有故意杀人,其行为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解及其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向和平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长时间不提供水和食物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放任这一后果的发生,上诉人向和平的行为主观上对被害人张琼丹的死亡后果持放任的间接故意态度,客观上造成被害人张琼丹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5 点 评

  刘白驹(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意见》实际上是一部刑事司法操作层面的反家庭暴力法。它针对严重的即构成犯罪的家暴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对策,对于依法惩处家暴行为和保护家暴行为的被害人,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所规定的家暴行为,不仅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而且发生在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构筑了比“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更为广泛的保护防线。

  《意见》确定的保护被害人隐私、尊重被害人意愿等基本原则,准确和充分照应了家暴案件及其被害人的特殊性。它所设立的家暴案件的受理和处理程序、不同情况的家暴行为的定罪处罚和其他强制措施,都是切实可行的。

  目前,正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即便将来在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后,这个意见的主要内容也是可以基本适用的,能够弥补反家庭暴力法偏于原则性规定之不足。当然,届时也有可能或者有必要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将要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作出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另外,我认为,将精神正常的家庭成员故意作为精神障碍患者强制送入医疗机构,也是一种性质恶劣的虐待,应列入家暴范围。对什么是“同居”关系,也还应作出更为清晰的解释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