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施行近15年,立法法,这部事关“良法善治”的重要法律首次大修。为什么要修法?此次修法有哪些亮点?代表在审议中的哪些意见得到采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郑淑娜接受了本报专访。
瞄准立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记者:立法法于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实践证明,立法法确立的立法制度是符合国情、行之有效的。这次对立法法进行修改,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郑淑娜:立法法实施已近15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立法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对立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包括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等等。这些要求需要通过修改立法法来落实。
从立法工作实践看,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有许多好的经验,需要加以总结,在法律中确定下来。同时,立法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立法法是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律,是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因而需要通过修改立法法,从制度上解决这些问题。
法律修改重点突出亮点多
记者:这次修改立法法,党中央高度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周密部署,恪守立法为民理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重视发挥代表作用,对立法法进行了多处修改。其中,重点和亮点有哪些?
郑淑娜:进一步明确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事项。一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二是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将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改为第七项,并对该项中的“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增加了“征用”的情形。这两处修改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视和保护。
从法律上解决如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的问题。立法法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部分地方暂停适用或暂时调整法律的部分规定。授权决定不仅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还要明确授权的事项、期限和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这一次修改立法法的重要制度变化。考虑到既要适应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又要避免重复立法,维护法制统一,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此次修改立法法还对部门制定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权限进行了规范。
此外,立法法还在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
充分尊重并采纳代表意见建议
记者:这次修改立法法强调从法律的立项起草、审议各环节更多地发挥代表的作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代表们对立法法修改也提出了一些意见。最后哪些意见被采纳了?
郑淑娜:这次审议中,有近1000多位代表提出了审议意见,我们归纳整理出460多条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修改意见逐条认真研究,对修正案草案和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作了70多处修改,其中带有实质性的修改27处,对41条的修正案草案中的25个条款作了修改,还增加了4个条款。应当说,这次大会审议立法法,充分尊重代表的意见,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是集民智、听民意,实现民主立法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提交审议的修正案草案第三条中规定“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一些代表建议将“税率”予以明确列举。最终通过的修改决定采纳了这一建议,将这一项的表述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此外,最终通过的修改决定采纳代表的建议,在立法法总则中增加了坚持立法公开原则,将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由“二十日”延长到“三十日”。
我们相信,修改立法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将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