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李律师刑事辩护随笔: 符某贩 卖 毒 品罪 法院认定立功成立---略论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事实剥离,
接到符的老婆的电话好像是晚上,其自称是从上海打过来的,在上海某电信公司工作。其老公因贩 卖 毒*品 被抓获,现一审正准备开庭,想请我为其老公辩护,随后其哥哥到我办公室办理了委托手续。
经过与其哥哥的初步交流,知道符某90年代在上海开一家发廊,由于手艺好,而且人长得很帅气,吸引了很多赶时髦的年轻人去做头发,生意一直很好。在90年代时符某的资产都已经达百万,成为文昌有名的先富起来的人,在老家为其哥哥娶了媳妇,修了住房,众人羡慕不已。正是这样的先富起来,让符某惹上了一生的麻烦。有一次符某回家过年,认识了瘾君子黄某,黄某为了发展客户,早就瞄上了符某,而且听说符某在外面发了大财,更是不可多得的一条大鱼。就打上了符某的主意,过年时专车接送,回老家全程陪同极尽殷勤之意。一来二去,双方熟悉起来,最终符某被拉下水,成为一名瘾君子。平时吸食的大部分毒*品也都是从黄某那里购买,在被抓之前,符某吸*毒已经很长时间,只是没有被抓到现行而已。有一次符某又托黄某从广州带毒*品回来,而且需要用到冰壶,双方多次电话联系,并且通过短信询问黄某的毒*品是否顺利拿到,最终黄某被新港公安分局在码头当场查获,缴获毒*品70多克,吸毒工具一批,案件遂告破。
第一次在看守所见到符某时,符某表现的比较平静,说话很温文尔雅,带着一副黑框眼镜,语速适中,语调缓和,若不是一身囚服,看起来像一名艺术工作者。谈话中得知,符某正在给其他在押犯人理发,可以见得符某与其他的在押人员还是有一定的区别,至少在地位上要高一些,也许就是这一技之长帮了他吧。这之前的贩卖行为主要在熟人之间进行,交易地点也主要集中在菜市场、家庭旅馆等要么比较空旷容易逃跑,要么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的地方,交易的数量也不多,都是小包的1克2克等,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交易的人之间还在一起开房,在房间里吞云吐雾。相互经常借钱或者毒*品,下次一起开房吸食的时候再让别人一起来吸,以抵消前一次的所谓“请客”。表面上看起来是借用,实际上是变相的买卖,很多人因购买毒*品而穷困潦倒,甚至吃饭都成了问题。符某就是从原来的百万富翁跌为一无所有,其人生经历也让人扼腕叹息。要知道这样一名早期的有名的美发业老板,一年的收入何止百万!
通过与符某的几次交流,能够感觉到符某非常聪明,与一般的没有任何文化的被告人有明显的区别。谈话中符对起诉书指控的小包毒*品是承认的,但是对于大额的从广州由黄某带回的20克毒*品是坚决不认。思路很清晰,知道自己的案件的重点在哪里,和律师交流起来不费力气。但是就是这样一个理发师一步步走向万劫不复的深渊。
虽然不承认20克的毒品是符某自己让黄某从广州带回的,但是这20克的交易有双方的供词,从银行的转账汇款记录及查获的毒*品实物为证,想否认几乎是不可能的。经过几次的交流,认真分析本案的证据情况和实际的辩护效果,对于这20克的指控,决定还是让被告人承认以换取法院对认罪态度的肯定,几次交流后,符某仍然坚持不承认上线的20克是其让买的。作为律师,只能尊重被告人的权利,对这20克也只能作无罪辩护,但是内心却知道这样的辩护理由几乎是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要想此案件有所突破,必须抛开被告人的思维,不再追求对20克毒品的否定,要另外看是否有其他的有利情节出现,从交易的毒*品的数量上来辩护几乎找不到任何的突破口。认真审阅案卷后,从对符的下线的笔录中发现一个重要的事实,符在房间里等上线从广州带毒回来时,被破门而入的警察逮个正着。这时,即有人打进电话过来欲向符某购买小包毒*品,办案民警立即要求符接听电话,并要求符敦斯按照侦查人员的指示和下线通话,告诉下线自己在文琼宾馆502房间等他们来交易,进而成功把此二人引诱至文琼宾馆502房间。此二人先后按照符敦斯的指示来到房间,来到之后便被抓获。可以看出,符是按照侦查人员的指示引诱此二人来到现场的,符的行为对抓获此二人起到了重大的作用。而被抓获的黄林是一名贩毒人员,已经被另案起诉并被判刑入狱,在这个下线被抓获之前,侦查机关并未掌握其贩 卖 毒*品的事实,若是没有符敦斯的配合,黄林是不可能在这次被抓获。因此符敦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及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6条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符敦斯的行为为立功。
经审讯,下线也承认是来和符某交易的。但是这个重要的情节并没有在起诉书中体现出来,也没有在公安机关的破案报告中出现,完全隐蔽在纷杂的事实之中。毕竟对于立功这样的重大的事实,侦查人员是不愿意轻易写进破案报告的,除非是非常明显的立功行为,如公安人员带着被告人去抓获尚未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并因此而抓获犯罪嫌疑人。但是作为辩护律师绝对不能就此而止步,仅仅局限于公安局的破案报告或者抓获经过这样的简单的事实认定材料中,必须深入的研究事实,发现办案人员没有发现的事实,只有超越侦查人员的认识才可以真正的起到辩护的作用。辩护律师的工作之一就是要从众多杂乱无章的细节湮没的事实中剥离和显现出有利的事实以提醒法官去关注。否则任何一个极为有利的量刑情节都不会轻易得到办案人员的重视,甚至根本上无法发现和认识到这一事实的存在,而这也正是律师的辩护与被告人自己的辩护的区别。被告人并不知道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立功,根本无法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意见,大部分被告人在法庭上只是简单的否认犯罪事实,这样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实际上意义不大。因为法官早已习惯了被告人在庭审阶段推翻以前的供述,在法官眼里,这甚至成为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拒不坦白的一个表现,因此而从重处罚。这样本来是为了行使辩护权,由于不知道如何辩护,如何从事实中抽离出有利的情节,反而带来了不利的结果。因此,只是口头的对犯罪事实的否认是起不到辩护的作用的,必须去发现案件中隐藏的有利的量刑事实,这些事实也不是秃子头上的虱子,随便任何人都可以发现的,否则辩护律师这个职业早可以消亡了,从根源上来讲,辩护律师这一伟大的职业的起源正是由于被告人不懂的如何辩护,才出现了有钱的人请人帮助其辩护的情形。只有经过专业训练的律师,经过艰苦的劳动和凭借职业敏感性及多年的办案经验才可能发现。发现了这些有利的事实后,也并不是当然的就成为有利的辩护意见,还需要结合法律结合案情来加工成为法庭能够接受的法律意见。并凭借自己对法律的理解通过法庭的辩论、与公诉人的交锋使自己的意见能够成立,使事实凸显,说服法官接受采纳。
因此,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低完全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没有辩护人的案件,且被告人认罪,开庭都很短。我在海口的某个区级法院旁听刑庭开庭,一个上午竟然开了三个案件,法官开庭竟然像菜市场的大妈买菜,来了一个称好后走了,然后又来一个,或者像工厂的流水线作业,完全不把审理看做是一件十分严肃的关乎自由和尊严的重大事件。像这样的审判质量无论如何也是难以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的,更何况有些被告人对是不是构成犯罪根本就无法做出判断,而是为了换取所谓的减刑的优惠,法官询问是否认罪时,就承认有罪。实际的真相也有可能是被告人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由于刑讯逼供而先前做了有罪供述,在当庭翻供也起不到作用反而会带来坏的结果的情况下,被告人退而求其次干脆承认有罪做出一个对于被告人来说次优的选择。由于被告人的认识错误导致承认有罪的案件也存在,毕竟一般的老百姓是难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特别是法律规定的经济犯罪更加难于判断,对于一般的杀人、盗窃等自然犯或许一般人依据感觉和常识可以判断。因此,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即使被告人人承认有罪也不能当然的作出有罪的判决,仍然要看其他证据是否支持被告人的有罪承认。若是被告人承认有罪,但是其他的有罪证据不足以让法官形成心证的情况下,也只能判决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若是这样很多的冤案其实就可以避免,因为冤案翻案后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被告人屡翻屡供,时翻时供。而口供以外的证据也是有很多的疑点,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并存,但是由于被告人有罪口供的出现,加剧了法官内心有罪心证的成立,被告人即使当庭翻供,也动摇不了法官的心证,最终冤案形成 。
由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大,收入低,律师的正当权利无法保障,大量的优秀的律师不再参与刑事辩护,更加剧了刑事案件的质量无法提高。最终损害的是法院的信誉和是值得公平正义,毕竟在我国,虽然法律规定是无罪推定,但是,一个案件经过公安局的侦查和检察院的审查,若检察院做出了起诉的决定,法官也会认为检察院不会贸然提起公诉,既然公诉就说明检察院也已经形成了有罪的心证。有了检察院的起诉,法官一般情况下会在在庭审开始之前就形成被告有罪的内心确认,庭审只是对有罪证据的确认和对量刑的考虑而已,罪与非罪早已在内心了。除非庭审中出现了重大的证据足以推翻有罪的心证。但是试想,一个案件经过几个月的折腾,几乎所有的证据都已经搜集完了,出现无罪证据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已经认定被告有罪,就不可能很尽心的帮助被告人认真的审查和发现对其有利的情节,这是其思维惯性决定的,也不能怪法官不负责任,办案不认真。即使你处在法官的位置,你一样会形成这种定式思维,而律师则正好相反,由于其在极力的找出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自然,这样的事实就更容易被发现。就像一个考古学的教授每天背着仪器寻找地下宝藏的人比一般人更容易发现中世纪沉没的宝船一样,这也是律师辩护的角色定位、辩护技能和思维定势使然。只不过对于律师来讲其仪器变成了法律技能,其专业背景是法律训练而已,
经过二审的审理,此案被告人符某被认定立功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