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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婚房 离婚分割房产起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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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一定社会认可的人们普遍实行的两性结合形式,婚姻家庭制度与每个公民及家庭息息相关。正处于转型期的社会给婚姻带来了巨大的考验,家庭凝聚力下降、社会聚合力弱化、社会交往的扩大、两性观念的变化,各种因素促成了中国离婚率有所上升。随着新《婚姻登记条例》、新《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在简化了结婚、离婚手续的同时,对结婚、离婚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有效的规范,让无数相恋的男女感受到严肃的法规背后蕴含的浓浓人情,同时赋予当事人离婚的自主权。

  但婚姻关系不仅包含了两性结合形式的特定人身关系,而且还存在由此派生出的财产关系。特别是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财富在婚姻中占有的比重逐渐加大,结合上海住房现实情况,房屋一直是离婚案件中首要的焦点问题,尤其是相对于现今的房价,二三十岁的适龄青年,刚工作不久,积蓄不多,大部分无力自行支付房款,父母出资购房成为很普遍的事。由于受传统的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在婚前对婚姻风险的防范意识不足,一系列的纠纷由此产生。

  案情:

  康先生与黄小姐是大学同学,在校期间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双方父母着手为两人准备婚事。结婚,房子最重要,康先生与黄小姐看中了一套房子,总价110万元,首付的70万元,大部分都是康先生的父母出钱支付的,一小部分由黄小姐父母支付,主贷人是康先生。当时康先生与黄小姐的关系相当好,康先生的父母对黄小姐也比较满意,房产证上就写了双方的名字。

  结婚后不到一年,双方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该房产的分割产生争议,后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为典型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离婚时因分割而涉诉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上海市的审判实践,上述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指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一般情况下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及配偶双方名下的,一般认定为向双方赠与,该部分出资通常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就本案来讲,这套房屋由于产权证上权利人一栏列明:康先生和黄小姐,则可视为其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且该赠与已经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该赠与不可撤销。所以这套房屋应属康先生与黄小姐双方共同所有,分割时一般情况下除去贷款部分,两人平分。

  类似于上述情况的案例近来呈上升趋势,由离婚引发的财产分割,特别是有关房地产的,在实际生活及审判中是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所以,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在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一定要保留相关的出资证据,同时在办理产权证过程中,要注意权利人的确定,如有必要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种书面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样可以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实践中,我们曾经还遇到过很多这样的情况:不少人以结婚为借口骗取对方购房并将自己作为产权人登记,在取得产权人资格之后马上就与对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分割房产。因此我们要提醒大家,在遇到以购房并成为产权人为缔结婚姻关系的前提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有足够的警惕,小心被骗感情又骗钱财。

  综上,结婚、离婚均要慎重从事,其结果除了对婚姻双方有影响外,其他可能产生的法律及相关社会问题也要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