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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新规的刑法解读 明晰界定“权钱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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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和国法的最大区别,一是党纪只针对中共党员而国法约束所有公民;二是党纪的后果是党内处分而国法的后果是国家刑罚。而判断一种行为现象是合法还是非法、违纪还是合规,针对官员犯罪而言,又往往是重合的。中纪委新规的一大特色,是把市场经济环境下权钱交易的罪错界限,作了史无前例的明确界定。

6月8,中共中央纪委公布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作为一个辩护了许多高级官员犯罪案件的律师,我发现这个规定对于所有党员干部而言,都是一个必须认真研读的重要党纪文件。因为,许多官员犯罪法庭辩论的焦点问题,在这个规定里都明朗化了。对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权钱交易的变种进行了明晰的界定,引进了很多法律化语言。

党纪和国法的最大区别,一是党纪只针对中共党员而国法约束所有公民;二是党纪的后果是党内处分而国法的后果是国家刑罚。

而判断一种行为现象是合法还是非法、违纪还是合规,针对官员犯罪而言,又往往是重合的。中纪委新规的一大特色,是把市场经济环境下权钱交易的罪错界限,作了史无前例的明确界定。这实际上也是检察院法院判断一个官员罪与非罪经常在思考的一些问题,也是律师辩护的常见问题。

第一类是关于以“市场交易”掩盖受贿问题。《规定》第一条列举了三种:(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这是当前权钱交易中的灰色地带。

干部通过权力谋取房源低进高出迅速致富,由于是以市场买卖的方式进行的,因此过去很难以刑法去追究。“其他交易”比如送字画连环购买让官员变现,也是很隐蔽的行贿方法。为区分市场客观存在的“低价优惠”同这种违纪犯罪的界线,中纪委对“市场价格”进行了特别解释。即不特定的人都可以低价买的价格,干部也去买的,不属于本条违纪范围。

第二类是关于权力“干股”问题。这种现象也是检察机关以前办案中经常遇到的难点问题。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中纪委这次规定: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

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中纪委的这一规定的意义,是把“干股”的含义法定化,并对计算违约数额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实,这也将是将来法院定罪量刑的基准数额。

同时,对官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请托人“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自己又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中纪委也规定以违纪论处。

第三类是官员以出小钱请人“理财”方式收回大额回报的问题。比如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这种现象由于确有“本钱”投入,获取的利益是受贿还是投资收益,过去很难区分。检察官和律师法庭上争论的焦点也往往在这里。中纪委的新规定把这一条也明确规定为违纪。

第四类是以“赌博方式送钱”的问题。由于赌博罪是轻罪,平时民间娱乐赌博往往不以犯罪追究;而行贿受贿是重罪,因此一些党政干部同请托人之间会心照不宣地进行赌博玩乐,故意输钱给公关对象官员。

严重的一杆高尔夫球可以“赌输”送出几十万。这种权钱交易以往很难追究,因为双方都会坚称是赌输的而不是行贿受贿。为了界定一般赌博和“故意放水”的赌博,中纪委这次规定说: 执行中应注意区分这种行为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主要应当结合(1)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2)赌资来源;(3)其他赌博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4)输赢钱物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来进行判断。

第五类是“官员用权、亲友收钱”的受贿问题。官员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特定关系人如近亲属、情人安排工作,使他们不用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官员自己不直接收钱,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如成克杰受贿的很多钱行贿人是直接给他的情人的。中纪委这次还对“特定关系人”也规定以共同违纪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共同占有受贿财产的,也以共同违纪论处。这有点类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即不是党员干部和权力拥有者也可以一并查处。

第六类是约定先办事、后拿钱的离职干部“余权型”受贿问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违纪数额。这一规定的精神,最高检察院的以前解释已经明确,是一致的。

第七类是“借用”房产、汽车等掩盖受贿问题。中纪委规定:官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违纪的认定。至于收受和借用的区分。

中纪委也作了特别的鉴别标准:除双方交待或者书面协议之外,还要看:(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

还有一个办案中经常争论不休的问题是,受贿上交的时间界限问题。中纪委新规中说: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违纪。但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违纪。这里,“及时”成了一个关键性的情节。

“触动”上交和“未触动”上交成了一个界线。但“及时”的概念仍然是模糊的。几天算“及时”?办案中发现官员收礼由于太忙或者不知情无法很快退回的因素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主动退交”还是“触动后退交”是一个重要的标准。

可以看出,上述的八个方面,其实是当前检察院反贪局办案、法院审判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的区别点。中纪委的新规总结了司法机关办案和律师辩护中的一些重要经验和教训,作了非常明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可以预见,这些标准也将成为刑事法中法官裁量的重要判断标准。因此,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仔细地研究这些行为界限,坚持洁身自好,坚持拒腐防变、为政清廉,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