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士英
只是贩卖之后就直接的卖给了吸毒者,从贩卖运输的链条来看,被告人吴士英并非阿东贩毒集团的核心成员,为贩毒链条中最末端的行为。其行为并非制造、走私等源头性犯罪,也非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只是该贩毒集团的从犯,在整个的毒品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也不是职业毒贩。与长期以毒品贩卖为业的毒枭和贩毒分子的再犯、累犯相比,人身危险性和主管恶性都要小得多。被告人吴士英本身是有正当职业的一般公民,其贩卖毒品只是为了赚点小钱而已,并非要执意的危害社会,报复社会,与其他的大毒贩在主观恶性上有重要区别。纵观其全部的贩卖行为获取的利润很少,其贩毒行为的毒资的一部分是向劳石四所借,非自有资金,因此对其处刑应更加谨慎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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