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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高速卡该不该按全程收费 律师称有违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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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本报连续报道了车主杨先生因丢失高速路通行卡,而被按最远距离收取过路费一事。该报道引起不少读者的关注,一些有同样遭遇的司机打来电话,讲述他们的经历,并对按全程收费提出质疑。丢卡到底该不该按全程收费?记者也就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司机

  丢卡原因五花八门

  “就是觉得车里有点闷,想打开车窗通通风,结果风太大,那个卡片一下被风吹出去了。”在法庭上,杨先生的代理人介绍了丢失卡片的经过。由于车辆行驶在八达岭高速路上,一辆辆车呼啸着从旁边驶过,杨先生不敢冒险下车寻找,只好成为“无卡”车主。等到了上清桥出口,杨先生对收费员说自己是从沙河入口进来的,但收费员坚决按最远距离收取了95元过路费,这比从沙河入口进来应收的5元多了90元。

  丢卡的司机还真不少,而且不是亲身经历,丢卡的一些原因让人想都想不到。在打来电话的司机中,有的是和杨先生一样,卡片被风吹跑了;有的是在服务区下车后,连钱包都被偷走了;有的是在服务区把卡片和废纸混一起扔了;有的是把卡片放在烟灰缸上,结果掉进了烟灰缸与中控台间的缝隙处,在一款车的车友论坛里,有7位车主都表示怎么找都找不到卡片,最后到修理厂,才被告知是掉进了烟灰缸与中控台间的缝隙处,据说只有该款车有此问题。

  首发

  对无卡车要按规定收费

  在杨先生起诉首发集团,要求双倍退还多收的费用共计180元后,首发集团代理人在法庭上称,根据发改委等部门下发的文件规定,为防止个别车主以丢失收费卡为名恶意逃避通行费,管理者对不能提供收费卡的车辆,有权按照最远端的驶入站到本站的距离收取通行费。

  对于杨先生提出的车辆在高速入口处会被拍照及录像,首发集团只要输入车牌号查一下,就能查清实际入口的意见,首发集团的代理人表示,车辆通过高速路收费口入口处时,机器会闪一下,那只是识别车辆是公务用车、警车,还是普通车辆,没有记录功能,车辆只有在出口交费时才会被记录具体信息。

  对比

  外地可查看监控录像

  无独有偶,北京市民侯先生在春节期间也有同样遭遇。侯先生前往陕西探亲途中,在2月19日清晨7点左右从西安的三桥收费站驶上高速,在路过秦岭服务区上厕所时不慎丢失了通行卡。他从宁陕收费站下高速时被多收了300多元过路费。而宁陕收费站当时就联系了三桥收费站,无法查询到侯先生上高速的记录。宁陕收费站所属的陕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相关人员也表示,事发当天,他们曾多次查询0点至9点期间三桥站的监控录像,均未查询到侯先生所驾驶车辆的通行记录。不管监控录像查没查到,陕西的高速总是能查。

  早在2007年,广东省就率先出台了《丢卡或入口信息异常处理机制》。司机在高速路丢卡、忘记拿卡或所持卡无法正常识别入口信息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先根据车牌号码或卡编号查询车辆的入口信息。凡可查询到实际入口信息的,按实际入口计收通行费。此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保留车道日志录像3个月,一旦出现计费纠纷,凡可查询到实际入口信息的,都将按实际入口计收通行费,并且保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诉处理。

  专家分析

  举证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森泰表示,按最远距离收费,是一种惩罚性的收费。而首发集团并无行政处罚权,丢卡车主也不是行政违法者,其性质应当属于对合同违约方的惩罚,但这种违约责任属于首发集团提供的格式条款所约定的违约责任,而且这种做法是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即《北京市公路条例》允许采取的。

  原森泰认为,作为高速公路使用方的通行者与作为高速公路经营者的首发集团,就使用高速公路与交纳车辆通行费发生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一法律关系中,通行者使用高速公路,有义务交纳车辆通行费;经营管理者收取车辆通行费,有义务提供符合标准的通行条件,双方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

  “丢卡的原因比较复杂,绝大部分不属于故意而为。”原律师分析说,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车主用卡片单方面证明自己的行进路线,而免除首发集团的证明责任,无疑是不合理的,也有违公平原则。

  从公平原则考虑,应当平衡车主与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权益,避免出现一边倒的情况。车主与高速公路经营者是一种付费享受服务与收费提供服务的合同关系,那么高速公路经营者就有责任证明自己提供服务的内容与范围,而不是让客户证明享受了多少里程的服务。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做到这一点并不难。

  原律师认为,既然现在地方性法规规定了高速公路经营者对无卡车主有多收费的权力,那么也应当通过立法或者制定政策的形式,加重经营者举证的责任。

  相关链接

  云南车主告赢昆玉高速

  昆明市民郭先生去年因丢失通行卡,而被多收了150元。官渡区法院对案件审理后,判决昆玉高速退还150元。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案件情况但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如果对方当事人有证据时,可以采纳对方的证据。郭先生在庭审中提出,高速公路收费口有摄像头,通过摄像头可以得知车辆何时、何地上高速公路,法院认可了郭先生的说法,而昆玉高速没有提供相关录像等证据证明自己的观点,所以判决昆玉高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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