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士英
的此行为完全不同于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谈到的“被告人亲属为了使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能视为被告人立功。” 会议纪要中所说的行为是被告人的家属完全独立的寻找犯罪嫌疑人的线索,然后再把线索告诉在押的被告人,再由被告人向侦查机关告发。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线索的提供是被告人家属单独寻找,自己发起的。而且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若是没有家属的告知,是不知道相关的犯罪嫌疑人的线索的。因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家属的行为确实与被告人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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