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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爷”的困惑--对一起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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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作为天朝上国,本不需要与他国相交通,(乾隆皇帝语)因为这些国粹老祖宗那里全有,是很值得我们骄傲的,试看中国的春宫画、房中术及大量的风流小说,都很有创意,也很有艺术性,最近几年关于这方面的收藏可谓是风生水起。甚至我们的祖先在很早的时候就发明了男性、女性自慰的器具,比日本的振动棒之类的玩意不知早几百年呢,可见中国确实不愧为四大文明古国啊!

扯得太远了,我们再回头说““打飞机””的问题,本案中,若柳娟和王玉婷的行为被认为是卖淫,则王某介绍卖淫的次数就会变成五次甚至更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精神,此类犯罪次数是决定量刑多少的重要因素,三次是量刑的分界点。超过三次被视为情节严重,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话还会被判处死刑。所以柳娟和王玉婷的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对本案的定罪和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开庭时检察员的公诉意见认为无论是手淫还是性器官的接触,其本身都是违背了法律所要保护的善良的性行为,因此刘娟和王玉婷为客人“打飞机”的行为应作为卖淫来看待,应按实际的次数来对组织者、协助者等人的行为定罪处罚,本人认为此种观点是很值得商榷的。

卖淫在我们一般的法律观念和社会观念中,仅仅指异性之间性器官的接触,并不必然包含手淫、口交、肛交、乳交等近年来出现的非常态的性行为。卖淫一般作为治安处罚案件加以查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上世纪90年代时公安部也认为卖淫是不特定的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的不正当的性行为,1995年公安部的一个内部批复就是持如此的观点。后来的公安部及国务院对卖淫嫖娼进行了扩大解释,把异性和同性之间的以金钱、财产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作为卖淫嫖娼,而且也不再限于性器官的接触,把手淫、口交、肛交在内的很多行为都认为是卖淫嫖娼行为,进而把当今社会的很多有偿性服务都作为打击的对象。公安部在2001年的批复中对卖淫嫖娼的定义无疑是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变相性买卖行为,以净化社会环境,应该说其初衷是无可厚非的。而且此批复也得到了国务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认可,都认为公安部的解释从程序和权限等都是适当的。那么,这样以来就是否意味着公安部的解释就可以成为中国现行的各个部门法中关于卖淫行为的权威和通用的定义呢?非也,我们分析认为,首先我国法定的法律解释机关应该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安部是没有法律解释权的,由此公安部对卖淫的解释只能说是为了公安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时,为了方便的需要而给出的一个参照,是公安部门自己认定的卖淫嫖娼的界定,不可能成为司法解释或者立法解释。

而且,公安部即使是有权解释机关,但是此种批复不是部门规章,也没有经过正规的部委会议讨论,履行部委制定规章的法定的程序。公安部的批复根本不能算是我们的正规的对法律的解释。因为广义上我国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批复作为一种有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有是最高院作出的批复的才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也只能在司法系统内部判决案件时加以引用,超越法院系统之后,最高法的批复也没有那么强的效力了。所以有完全的理由认为公安部关于卖淫嫖娼的定义只能在公安系统内执法时才可以参照,不可以成为权威的对卖淫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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