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海口法律服务网!

联系我们

    海口律师 李金良律师
    手机:13138975321
    Q  Q:79787956
    邮箱:haikoulawyer@hotmail.com
    地址:海南海口市龙昆北路十五号
          中航大厦十三楼
    律所: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
您现在的位置:海口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文章详情

海南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辩护系列:吴士英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海口律师 李金良 联系电话:13138975321

吴士英并没有自己卖,而是全部交给了劳石四卖,而劳石四则说只是收到被告人吴士英每次的50克的数量,因此被告人吴士英所贩卖毒品的数量不能仅仅以其自己陈述的贩卖数量为依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任何犯罪事实都要有充分确实的证据加以证明,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