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吴士英每次去广州的钱一部分是从家里直接拿走带过去的,但是指控的这几次去广州的贩毒行为每次去的时候带多少钱无法确定。而这些钱直接决定了被告人吴士英每次购买的具体数量,检方并没有证据证明每次去广州市购买毒品时从家里拿了多少钱去。控方指控的被告人吴士英贩毒的总的数量只有被告人吴士英自己的口供,而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上线和下线都没有提供相关的证言,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实际的数量难于确定,不能只以被告人吴士英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