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海口法律服务网!

联系我们

    海口律师 李金良律师
    手机:13138975321
    Q  Q:79787956
    邮箱:haikoulawyer@hotmail.com
    地址:海南海口市龙昆北路十五号
          中航大厦十三楼
    律所: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
您现在的位置:海口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文章详情

海南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辩护系列:吴士英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海口律师 李金良 联系电话:13138975321

被告人吴士英每次去广州的钱一部分是从家里直接拿走带过去的,但是指控的这几次去广州的贩毒行为每次去的时候带多少钱无法确定。而这些钱直接决定了被告人吴士英每次购买的具体数量,检方并没有证据证明每次去广州市购买毒品时从家里拿了多少钱去。控方指控的被告人吴士英贩毒的总的数量只有被告人吴士英自己的口供,而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证明。上线和下线都没有提供相关的证言,也没有任何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实际的数量难于确定,不能只以被告人吴士英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