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这几次贩毒毒品行为每克的利润是无法确定的。以不能确定的每克的利润来和不能确定的总的利润来推算实际的总的克数是不能成立的。每克差价50元只是卖给
劳石四的那50克的利润,并不能作为总体的每次贩卖的毒品利润的标准。关于从广州带回的毒品的购买价格即350元每克只有被告人吴士英一人的陈述,并没有任何其他人的供述,因此此价格是不能确定的,不能作为购买价的依据。其余的部分毒品据被告人吴士英讲以零散的小包的形式卖给了劳石四之外的人,而卖给这些人的卖价价格没有任何充分的证据证明,也只有被告人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