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您来到海口法律服务网!

联系我们

    海口律师 李金良律师
    手机:13138975321
    Q  Q:79787956
    邮箱:haikoulawyer@hotmail.com
    地址:海南海口市龙昆北路十五号
          中航大厦十三楼
    律所: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
您现在的位置:海口律师网 > 刑事辩护 > 文章详情

海南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辩护系列:吴士英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海口律师 李金良 联系电话:13138975321

吴士英自己的供述,因此这部分的毒品交易的利润率无法确定。也就是说除五十克之外的另外的部分的毒品的利润率无法确定,(即每克所赚的钱数无法确定)因此以庞银艳关于总的赚取的利润的口供来推定总的贩卖的克数是不能成立的。

关于所赚取的总的利润这一事实也是指控的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因为这一事实直接关系到贩卖毒品的数量和对被告人量刑的轻重。此事实本身也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但是此事实只有庞银艳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