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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辩护词:侯世平涉嫌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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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9日冯洋华的笔录,该笔录的陈述者冯洋华在此次询问中,陈述自己是在事后听其女儿说被强奸的,本人根本就没有见证事情发生的真实过程,因此,其根本就不知道究竟其女儿是否是自愿的还是被强奸,因此此份笔录与本案关联性极小。而且与本案中女方的第一次和第二次笔录属于同一类证据,任何证据自己都不能证明自己的真实性,需要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正如谎话即便说了一千遍还是谎话变不成真理一样,受害人的陈述,无论是通过自己之口还是通过他人之口,也无论陈述了多少遍,单独都不能起到有罪证据的作用,仍然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查证其陈述、作证的内容是否属实。况且证人冯洋华的证言除了存在上述传来证据的问题外,因其是受害人的母亲,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在法律上的证明力较弱,更加需要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方能采信,因此,此份证据不足以加强2009年8月19日以前的证据。

2010年6月10日冯洋华的证言,本笔录正好证明冯洋华没有看到被告人身上是否有伤,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人身上有伤的证据,反而证明李虹并未在第二天告诉其母亲侯世平身上有伤,不但不能作为有罪证据加强前期证据,反而是无罪证据削弱了前期证据,具体的内容已经在质证阶段发表了质证意见。

2010年 4月19日潘洋红的证言,此次询问的内容证实,潘洋红并未直接见证事情发生的经过,其来到房间看到现场里两人围“为什么要骗我”话题争吵,并未涉及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话题。因此潘洋红也未从直接看到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只是从电话中听被害人陈述自己被强奸了,和冯洋华的证言一样同样来源于被害人的陈述,同样属于传来证据。此份证言和被害人以前的陈述是同一类证据,试图证明的事实也是相同的,因此同样的道理,此种传来证据自己不能证明自己,其本身单独不能起到有罪证据的作用。同样不足以加强和补充不予批捕以前的证据,理由已经在分析冯洋华的证言中陈述过了,不再重复。

2010年6月10日 潘洋红的证言,该笔录中,潘洋红陈述见到被告人时,被告人上身未穿衣服,潘洋红并未看到被告人身上有伤。这不但不能加强取保候审之前的证据,反而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削弱了以前的证据的证明力。

2010年4月19日王女贤的证言, 王女贤既不是本案的目击证人,也不是本案的传来证据的接受者,此份证言与本案中公诉方需要证明的案件主要犯罪事实毫无关系,当然不能起到加强原有有罪证据的作用。

2010年4月13日侯世平笔录,这份笔录不但不能作为有罪证据,反而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无罪的。本笔录中,被告人陈述说在发生性关系之前,和女方有接吻的行为,并且女方是不反对的,而且在接吻的时候,被告人早已经把自己的衣服脱光了,包括自己的内裤也脱了下来。晚上八点多时被告人还和女方一起吃饭,吃晚饭之后才发生的性关系,在脱女方衣服的过程中,女方一直是半推半就,结合本案发生的前后经过和两人的恋人关系,这份笔录同样削弱了以前搜集到的有罪证据。

2010年6月17日侯世平的笔录 ,  陈述女方是自愿的,并未反抗,更没有咬伤之事实发生。

2010年4月21日被害人的说明材料,侦查卷第97页,2010年6月11日的说明材料。

在这两次的说明材料中,女方仍然是在重复以前在侦查机关所做的陈述,没有任何新的内容出现,与以前的被害人陈述内容一样,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方面没有质的变化出现,所提出的咬伤被告人的说法侦查机关也没有搜集到任何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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