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0日冯洋华的证言,本笔录正好证明冯洋华没有看到被告人身上是否有伤,不能作为证明被告人身上有伤的证据,反而证明李虹并未在第二天告诉其母亲侯世平身上有伤,不但不能作为有罪证据加强前期证据,反而是无罪证据削弱了前期证据,具体的内容已经在质证阶段发表了质证意见。
2010年 4月19日潘洋红的证言,此次询问的内容证实,潘洋红并未直接见证事情发生的经过,其来到房间看到现场里两人围“为什么要骗我”话题争吵,并未涉及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话题。因此潘洋红也未从直接看到强迫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只是从电话中听被害人陈述自己被强奸了,和冯洋华的证言一样同样来源于被害人的陈述,同样属于传来证据。此份证言和被害人以前的陈述是同一类证据,试图证明的事实也是相同的,因此同样的道理,此种传来证据自己不能证明自己,其本身单独不能起到有罪证据的作用。同样不足以加强和补充不予批捕以前的证据,理由已经在分析冯洋华的证言中陈述过了,不再重复。
2010年6月10日 潘洋红的证言,该笔录中,潘洋红陈述见到被告人时,被告人上身未穿衣服,潘洋红并未看到被告人身上有伤。这不但不能加强取保候审之前的证据,反而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削弱了以前的证据的证明力。
2010年4月19日王女贤的证言, 王女贤既不是本案的目击证人,也不是本案的传来证据的接受者,此份证言与本案中公诉方需要证明的案件主要犯罪事实毫无关系,当然不能起到加强原有有罪证据的作用。
2010年4月13日侯世平笔录,这份笔录不但不能作为有罪证据,反而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无罪的。本笔录中,被告人陈述说在发生性关系之前,和女方有接吻的行为,并且女方是不反对的,而且在接吻的时候,被告人早已经把自己的衣服脱光了,包括自己的内裤也脱了下来。晚上八点多时被告人还和女方一起吃饭,吃晚饭之后才发生的性关系,在脱女方衣服的过程中,女方一直是半推半就,结合本案发生的前后经过和两人的恋人关系,这份笔录同样削弱了以前搜集到的有罪证据。
2010年6月17日侯世平的笔录 , 陈述女方是自愿的,并未反抗,更没有咬伤之事实发生。
2010年4月21日被害人的说明材料,侦查卷第97页,2010年6月11日的说明材料。
在这两次的说明材料中,女方仍然是在重复以前在侦查机关所做的陈述,没有任何新的内容出现,与以前的被害人陈述内容一样,在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方面没有质的变化出现,所提出的咬伤被告人的说法侦查机关也没有搜集到任何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