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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辩护词:侯世平涉嫌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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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的说明了对待此类案件的办案规则。第三条中谈到“三、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1.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2.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

结合本案案情,被害人知道自己和被告人发生了性关系,而且自己的第一次就这么失去的情况下,事后被告人又对自己不友好,感到非常的后悔。因此便提出要被告人娶她,并且马上要求被告人带她去三亚,但是被告人没有马上答应。由此,被害人认为被告人和自己发生关系之后就变了心,占了便宜之后就想不负责任的情况下,感到很无奈和伤心。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才把情况告诉其母亲,在其母亲讨说法和要求补偿的未果的情况下,才在其母亲的带领下到派出所告发的被告人,分析此案中的种种事实和情节,符合以上司法解释所阐述的情况,被告人并没有确实违背被告人的意志,因此不应对被告人定强奸罪的罪名。

三、被告人已经给予补偿,被害人也表示谅解。

事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也都达成了一致的意见,签署了补偿协议。被害人也向办案机关递交了撤案申请,在撤案申请中也表示了对被告人的谅解并请求免于被告人的刑事处罚。并且也一改以往的陈述,不再坚持说在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之下被迫和被告人发生了性行为。

我国早已接受了罪刑法定的现代法治精神,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的情况下,不能轻易以刑法来评价和制裁一般的社会行为,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更不能以旧的刑事法律思想来审判当下的案件。给被告人定罪和处罚更不能适用类推,而要严格的遵循刑法谦抑和保守的原则,不能以刑罚的手段解决一般的社会问题。 综述之,两人之间的行为纯属恋人之间的自主行为的表现,根本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希望法院宣判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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