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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李律师经典刑事辩护词:侯世平涉嫌强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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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诉书指控被告人“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完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本案中,被害人陈述说当时并不愿意和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并在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激烈的反抗,大声惨叫并呼喊“救命”等,并且推打抓咬被告人的身体。但是经过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始终没有查明此究竟是否是事实。在现有的证据中找不到任何有效地证据可以证明当时两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和厮打抓咬的行为。发生此案的第二天早上被害人在和其母亲和朋友的交流谈话中也未提及此事,足以说明当时根本就没有被害人所说的大声喊“救命”和抓咬推打等动作发生。在没有采取任何的暴力和威胁手段的情况下,而双方又确实发生了性关系,能说明被告人是违背了意志进行性侵犯的吗?很显然,根据常识,若是没有暴力和威胁的情况出现,被害人的意志并未受到外在力量和不当因素的干扰,那么被害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可以完全决定自己的行为。外在因素的干扰和意志和行为的不自由是有因有果的逻辑过程。是事物的一体两面,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既然双方发生了性行为,若不是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这种性行为又如何发生呢?岂不荒唐?!也就是说既然不是自愿发生,但又没有语言的威胁和肢体行为的强迫,何谈违背妇女意志发生了性行为?岂不是自相矛盾?很显然被害人的陈述中存在大量的虚假成分,根本就不足以采信。

(四)案发时的时间和地点条件,根本就不可能发生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性行为。

被告人和被害人在海口见面的计划,是被害人在被告人来海口的前一天首先提出并得到了被告人的认可,被告人第二天才从三亚赶到海口与被害人相见。被告人来到海口后,被害人主动来到8511房间,从下午2:00直到晚上9:00,期间长达七八个小时,被告人和被害人均在同一个房间,呆在一起而没有离开。若如被害人所陈述的那样被害人在遭遇性侵犯时大声喊“救命”,那么在酒店里走廊有服务员和其他处也有大量人员存在的情况下为什么没有人听到呼喊?长达几个小时的时间里,若发生了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性侵犯,那么被害人应会马上逃走或者当时就报警,或者直接求助于酒店工作人员把被告人先控制住以防止被告人逃走。但是被害人完全没有这类遭到侵犯时的正常的反应,反而仍然和被告人独处一室,没有离开,而且在晚上七八点钟时还和被告人一起点餐吃饭,吃晚饭之后仍然滞留房间不走,这岂不是太荒唐了!?

二、双方行为的性质应为恋人之间的性自主行为。

从被害人和被告人两人的陈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两人确实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且已经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且几乎每天都要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来聊天,双方的感情进展很快也很好。被害人自己也承认其喜欢被告人,与被告人之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在撤案申请和笔录中),从三亚到海口见面也是被害人自己首先提出的建议,并且自己主动来到被告人的房间,从下午2:00直到晚上9:00之间两人同处一室,从未有离开的意思,事实上到被害人最后下楼打电话也没有离开过8511房间。

被害人的陈述也显示,被害人自己承认其是在和被告人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告人的态度有所转变,用被害人的话说就是“变得比较凶”对其态度不太友好的情况下才感到后悔,后悔与被告人发生了关系,但当时也明确表示不会控告被告人。也就是说被害人是在自己的感情和身体的付出不能得到被告人应有的安慰和抚慰的情况下,才后悔与被害人发生的性关系,时间是在发生性关系之后。但由此也不能反过来推断被告人与被害人发性行为时被害人是非自愿的,是违背其意志的。反而说明被告人和被害人之前的行为完全是出于自愿的,不存在任何违背妇女意志的因素。只是恋爱中的男女一方觉得自己对感情的付出没有得到对方的重视和安慰的情况下,心理失去平衡情况下的一种懊恼心态,不能由此倒回来推定发生性行为当时的心态是非自愿的。

本案中,被害人并未主动报案,而且在后悔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之后仍然表示放弃控告,而只是觉得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这一点更加清楚的说明被告人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当时并非是违背意志的非自愿的行为。后来被害人的报警行为是在被害人的父亲与被害人商谈补偿事宜破裂的情况下,才心生恨意而报警。其父与其母根本就没有见证事情发生的经过,不可能知道当时被害人是否是自愿的心态,报警是否是出于一定的其他目的而采取的报复行为,是否有想以此为手段补偿心理失衡的嫌疑?被害人是否是真心自愿报警?还是迫于父母的压力和事情被众人知道后失去面子和隐私的情况下,万般无奈为了挽回面子而采取的一种策略?这些情况公诉方都没有调查清楚,实在难于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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