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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厚期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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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全部作为符厚期贩卖的数量是严重缺乏依据的,而且根据08年大连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座谈会会议纪要》相关的规定,吸毒者被抓获的,如果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这就是说,吸毒者若是在购买、运输、储存用于自己吸食的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且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可不认定为犯罪。很显然,此2.5克数量并没有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10克的标准,因此,对于此数量不应定罪处罚。查获数量较大的,应按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但是在本案中起诉书指控的符厚期从吴乾海那里购得的2.5克毒品中,符厚期实际贩卖的数量并未查清,符厚期自己陈述说从吴乾海那里买的的毒品分别以50、100元每小包的价格分给了张林和黄军,但是究竟实际上这2.5克毒品中分给张林的是多少克,分给黄军的是多少克?均未查清,因此检察院把符厚期从吴乾海那里购得2.5克毒品的全部数量都认定为是符厚期贩卖的数量是严重缺乏证据依据,也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活动应遵循的证据规则的。

二、侦查机关在化琼宾馆502房间所查获的毒品不应计入符厚期贩卖的数量。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在化琼宾馆502房间所查获的毒品也是符厚期用于贩卖的数量,辩护人认为此种认定也是缺乏证据支持的。根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张林和黄军是先后主动与符厚期联系并且来到502房间,符厚期陈述张林来到502房间的目的也是为了一起吸食毒品;而黄军来到502房间的目的是为了要回符厚期所欠的300元欠款。而且从黄军的证言中可以得知黄军最后一次从符厚期那里购买毒品是在4月28日的下午,(参见黄军的笔录78“第四次是在4月28日下午6时许, 我用我的手机15203678810联系阿斯之后,我在文城镇文昌中学小门处以100元人民币同阿斯购买了一小包冰毒”)而非4月29日。黄军自己在证言中也陈述说去502房间的目的是为了拿回自己的200元钱,(侦查卷的75页,第5行至第8行)而不是去向符厚期购买毒品。符厚期也陈述说黄军去502房间的目的是为了找自己要回符厚期所欠的300元欠款,而且此种陈述符厚期自始至终都是如此,非常稳定。因此黄军的证言和符厚期的陈述完全一致,构成了一致的证据链条,共同证明了黄军去502房的目的不是为了买毒品,也就是说黄军当天去502房间的行为可以排除是为了从符厚期那里购买毒品的目的,可以看出公诉方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黄军去502的目的是为了向符厚期购买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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