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起诉书指控的贩卖数量是不准确的,有大量的证据表明符厚期并没有贩卖起诉书中指控的数量。因此本案中符本人贩卖的数量很小,没有达到刑法第348条的最低标准,符厚期其本身又是既贩卖又吸食的人员,主管恶性不大,与贩毒数量巨大,常年以此为业的毒枭、惯犯相比,较容易改造。
综述之,本案中,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贩毒数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正确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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